文章來源:中國農資網
種子標簽必須標注保質期?!
農業部2016年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 《農作物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管理辦法》現已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掇r作物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管理辦法》新舊對比,新《辦法》由22條增為34條,新增使用說明、監督管理章節。
與2月發的修訂征求意見稿相比,“使用說明”獨立成章,變化還是挺大。比如,取消了“經認證合格的種子,可以在包裝上使用認證標識”的規定;行業人普遍關注的質量保證期是這樣規定的:
“第十四條 檢測日期是指生產經營者檢測質量特性值的年月,年月分別用四位、兩位數字完整標示,采用下列示例:檢測日期:2016年05月。質量保證期是指在規定貯存條件下種子生產經營者對種子質量特性值予以保證的承諾時間,標注以月為單位,自檢測日期起最長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個月,采用下列示例:質量保證期6個月”,取消了“蔬菜密封包裝種子不超過1年”的規定。
這樣的規定主要是將“種子” 這個很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與“產品質量法”相吻合。為的是保護廣大種子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種子這個很特殊的商品,在貯藏保存的過程中,四大質量指標中的純度、凈度、水分一般不會產生變化,而發芽率會隨著外界因素的變化產生程度不等的變化,不同的作物種類,它們的種子貯藏壽命都不同。
按以前要求標注的是種子的生產日期,而現在按新規定要求標注的是種子裝入包裝前的檢測日期。就是你經過檢測合格的種子,在檢測后一年內的多長時間內,種子的發芽率在規定貯存條件下不會低于標簽標注的指標,是種子包裝企業對種子質量特性值予以保證的承諾時間。
不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法》將質量保證主要規定在標的物買賣交易時,雙方可以約定復檢期限,如果經過復檢,不合格的可以退貨,標的物損毀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后由買受方負擔,這些問題一般都是發生在種子經營者之間。
根據種子使用者購買種子即買即用的現實,一般不會存在這些問題。應對這些風險的防范措施是,種子生產經營者對自己所經營的種子在進行包裝檢測時,對它的新陳程度,經過自己長期實驗,確實在保質期內不會發生變化,買賣交易時要求購買方進行復檢,并約定保存條件和各方的責任,如果真正出現糾紛,按合同約定處理即能化險為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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